返回信息流近日,广西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通报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有色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全州县铁合金企业等5起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包括4名处级领导干部在内的19名责任人、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企业,分别受到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9月26日《南国早报》报道)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给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损失. 环境污染频发,对付环境违法行为,必须采取最严厉的执法手段,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建设生态文明是一个系统工程,保护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将环境指标纳入官员考核制度,以此改变官员的观念和行为。而要想遏制污染恶化势头,首先要建立环境问责制度,一定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环境责任。同时实行环境责任跟踪制度。据了解, 广西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通报的5起环境违法案件是:
一是南宁经开区多个项目未办验收手续,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在2003年至2005年审批的建设项目中,有24个项目未依法按时申请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其中8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未依法缴纳排污费;金凯公司年产六万吨磷酸项目和年产五万吨三聚磷酸钠项目试生产一年半一直未进行“三同时”验收。对此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对负有责任的经开区建设发展局有关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了行政处分;责成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对13个未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的企业作出停产整改的行政处罚,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
二是南南铝业废水超标排放.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建1.2万吨铝电子工业材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增建污水处理设施,擅自投入试生产;对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挤压厂碱液罐渗漏,造成废水超标排放。在责任追究中,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对负有责任的南宁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了行政处分,责成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三是柳州冶炼公司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柳州有色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对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全面整改,违反规定,未采取“三防”措施随意处置工业废渣;2007年5月26日,公司未采取有关措施清理二级蓄水池,导致公司雨水沟及总排口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对负有责任的柳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污染控制科、核福射与固体废物监管科主要领导和柳州市环保局分管领导给予了行政处分;责成柳州有色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四是灌阳县多家铁合金企业未办环保手续.灌阳县25家铁合金企业中,有6家企业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擅自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铁合金电炉,有21家32台铁合金电炉未办理环评审批和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灌阳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19家企业25台5000KVA以下、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铁合金电炉予以关闭取缔。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对负有责任的灌阳县环保局、经贸局主要领导,发改局相关人员,灌阳县人民政府原分管领导给予了行政处分。
五是全州县多家铁合金企业未办环保手续.全州县37家铁合金企业中,有11家的17台铁合金电炉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违法建设,有17家铁合金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全州县根据政策规定,对22家企业的39台5000KVA以下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铁合金电炉予以关闭取缔。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对负有责任的全州县环保局、经贸局、发改局主要领导,全州县分管副县长党纪政纪处分。
长期以来,由于环境责任制度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为追求短期政绩,或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或用“土政策”干扰环境执法。一些职能部门置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于不顾,擅自违法违规审批或许可。一些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或者不作为。一些企业对环境执法充耳不闻,违法行为屡查屡犯, 这种种顽疾,成为影响我国环境执法、阻碍环境保护领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严重障碍。2006年2月,国家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环境问责进行规范。规定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暂行规定》设定的行政处分级别,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级。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则可免予行政处分。这为环境问责提供了规范,也标志我国环境的观念启蒙时代已经结束,现在正进入利益博弈阶段。
反思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对环保工作的要求难以落到实处?其主要原因在于环境责任没有落到实处,缺乏责任的制约.环境污染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人民群众对环境治理的呼声十分强烈。要使全国的环境面貌实现根本好转,还必须改变各级政府官员的政绩观,使他们从单纯关注GDP增长,转移到切实重视环境治理方面来。这方面仅有动听的理念表述不行,需要的是切实的行动。从国家层面上说,应该制定更加切实可行、责任清晰的环境考核指标,并将其作为钢性硬目标,这样才不会出现只要经济上去了,“一俊遮百丑”。而对地方官员,则必须要求保护环境领导有责,哪些地方环境被污染了,水变脏了,空气变坏了,就要追究这些地方官员的责任。笔者认为,要执行“暂行规定”,关键是责任到位. 环保在我国是个涉及民生的沉重话题,但至少目前,解决污染最根本的源头,在官而不在民,有的人将原因归咎于公众素质,很有些环顾左右而言他的意味。一些地区在GDP和利润的巨大诱惑下,破坏环境,污染水源,但是面对官商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公众根本无法抗衡。长期以来对污染的无奈,必然导致漠然。这种环境下,拿老外对环保的热情、执著和手段与国人相比,得出“公众素质低”的结论,非常不公平。只有将问责进行到底,环境治理才能收到实效,还山青水秀才能看到希望。
其次,用更科学合理的绿色GDP,作为衡量和评价地方官员的政绩标尺,要加大力度。过去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往往以单纯的GDP增长为衡量标准;与此同时,我国长期形成的无偿或廉价的环境使用制度,导致发展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成本被外部化,环境的真实成本被湮没。这种外部性难以通过市场机制矫正,必须借助于绿色GDP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加以干预和纠正。因此,借鉴公众评价制度,对改变地方政府官员观念和行为,会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来源: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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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态文明需要亮出“环境问责”利剑
LQ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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