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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lloon (07新人即将登场|八卦帮之地水师), 信区: NorthEast
标 题: 关于北京邮电大学学生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信站: 北邮人论坛 (Mon Jul 16 10:35:47 2007), 站内
http://buptoa.bupt.edu.cn/broad.nsf/826eca109b5406e0482569c10049bfc3/c95f2e437e5d59ae48257314002d6c83?OpenDocument&Highlight=0,_j2eoq64ufqk_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2007】11号”文件要求,从今年9月1日起凡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在册生(享受公费医疗学生除外)应当参加学生大病医疗保险。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经7月9日学校专题会议研究,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工作日程安排
负责单位 具体工作 日期
校办 召开全校相关单位协调会 7月10日前
研究生院 按学院提供原始名单(包括新生) 7月11日前
学生处 召开学院信息采集工作培训会 7月11日前
校办、学生处 办理学校社保登记证 7月15日前
各学院 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录入 9月10日前
保卫处 学生集体户口复印件 9月10日前
学生处 向财务处提供参保学生名单 9月14日前
学生处 信息汇总、上报社保中心 9月14日前
财务处 学生缴费 9月20日前
财务处 学生保费上缴 9月30日前
学生处 领取《医疗手册》并发放 9月30日前
附件:关于学生大病医疗保险相关问题说明
关于学生大病医疗保险相关问题说明
1、 参保范围
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在册生应当参加。
2、 缴费标准
学生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元,其中个人交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3、 缴费方式
参加保险的学生应于9月10前将保费存入学校发的邮政储蓄帐户,由学校统一划转上缴。
4、 保险年度
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5、 保障待遇
学生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
学生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学生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6、 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作为
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 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直接就医。参保人员就医时必须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就医手册》
7、 制度衔接
A、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中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未进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前,暂继续执行公费医疗制度,待遇标准不变。
B、学生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结算年度内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学生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8、保险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断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1) 住院的医疗费用;
(2)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
(3)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4) 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学生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住院除外;
(2)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6)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如有问题请咨询,电话:6228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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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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