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信息流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测验、毕业设计等。
一、考试纪律
第一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带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将学生证放在桌面,未带证件者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条 学生应按规定考试时间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排定的座位隔行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三条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学生不得交卷,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
第四条 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和所需的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若要借用计算器等文具,必须通过监考人员。
第五条 考场内要保持安静,开考后不准交谈、讨论,不准左顾右盼。试卷如果有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不准询问他人,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第六条 期末考试时间一般定为两个小时,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 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笔,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故意拖延时间者,监考人员有权拒收其考卷。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九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将按下述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隔行就坐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3、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4、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发生上述第十条任一种行为,仍无视警告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6、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第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上述第十一条2至6款行为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3、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4、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5、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6、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7、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8、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9、违反考试纪律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10、在考试过程中,未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利用电脑上网者;
11、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2、其他有违考试纪律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利用电脑上网进行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集体作弊行为中起组织作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平时作业或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以不及格记。
第二十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方可向本学院提出重修或重考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还将受到下列处罚:
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本人本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取消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取消所在班级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资格。
三、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作弊者的班级、姓名及其作弊行为记录在《考场登记表》中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学生所在学院或教务处。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登记表》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告学生所在学院或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有关作弊材料由学院教务办公室核实后报学院主管领导。作弊学生应将作弊情况及思想认识以书面形式交到所在学院。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对作弊学生提出处理建议,并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作弊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与学生处商核,由学生处做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通报全校并送达学院和学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四、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2004年12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9月1日修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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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SY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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