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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条镜像帖。来源:北邮人论坛 / focus / #89258同步于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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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densa2333推荐]【强推必读请上十大】关于在食堂、饭店吃出异

nideyangzi
2021/10/14镜像同步0 回复
在秀色可餐发过一次,好像看到的人不多,如果你觉得有用,请顶一下。 请详细阅读这篇知乎回答。 答主要求转载需要同意,我就不转载了,只给个链接。 有文化可以有多可怕?(在食堂、饭店等吃出异物的处理方案)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0200915/answer/204176172 总是在论坛看到这种吃饭吃出异物的帖子,今天又见到了楼上楼的馒头发霉。 突然想到很久以前在知乎看到某大佬写的,就收藏了,但是这种事遇到的也不多,有时就忘记了。 后来在生活中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也有过据理力争的经历。 实际经验: 1、三年多前,沙河附近某饭店吃烤鱼吃出苍蝇。先录像苍蝇和环境,不准服务员把菜直接端走,直接让叫经理,服务员总管推说经理不在。记得烤鱼套餐是美团买的,已经核销了,朋友还点了一瓶普通的酒。一番扯犊子,最后服务员总管说可以免单烤鱼,我说录像取证了,你们这个按要求就是1000。最后是退了套餐的钱,并免了酒的单。 2、一年多前,学校新食堂某窗口,吃出一团头发,注意,是一团,当时没觉得,后来想想恶心坏了。当时没想那么多,没拍照录像,直接找了经理。经理可能看我也没说啥,就说换了个窗口给你打份饭,我什么也没要求。其实我个人觉得头发这种东西很难避免,家里做饭有时也会有,所以没有追究,但后来想想还是恶心坏了,后悔了没取证。 3、今年上半年,学校新食堂某窗口,吃出生锈的铁丝。当场拍照,录像(录铁丝和周围环境,录的时候描述事情发生时间地点和经过,然后开着摄像头找经理,录经理说话的视频或语音,在他确定是铁丝之前不能端走这份饭),经理承认后发现周边有同学在观看,于是要求去办公室解决,全程录像。因为铁丝没有吃进嘴里,没有实质伤害,最终赔偿1000元人民币,我不追究。 我本人不是法学专业的,有时候甚至也感觉自己对法律一窍不通,担心自己遇到被侵权的事十分难搞。但食品安全这个事,使我第一次觉得自己可以使用法律。对我来讲,这才是这件事的意义。 我在论坛看到过估计快10起类似的事,但很少看到明确的解决办法。论坛曝光一定程度上有用,但一来很多人看不到;二来没有前期详细取证,解决困难,耗费精力大;三来哪怕看到了,之后大家免不了还得去吃饭。 所以,让出问题的人付出代价,维护自己的权利,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希望不久后,有一些同学能够回帖,自己在吃饭吃出异物后,通过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惩治不良商家,收获合理赔偿。 所以,遇到这种事,我个人总结: 1、首先,录像取证菜的问题,包括环境,在视频中说清楚时间地点事件。 2、持续录像或录音,叫来负责人,先让负责人看菜的问题,在负责人现场承认前,不能直接撤掉菜销毁证据。(服务员肯定都培训过,遇到这种事第一时间撤菜,说给你换个菜)。 3、视店家态度,选择当场协商解决,或离店后投诉解决。 4、如果对方态度恶劣难搞,学生不要硬刚,直接提供证据资料,12315、12345见。 5、这件事的性质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不是强要赔款。如果对方态度好及时解决问题,大家视情况决定。 法律条文来源: 可能遇到的情况在第85条里我都加粗了;赔偿的依据在第148条我也加粗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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