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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条镜像帖。来源:北邮人论坛 / economics / #3917同步于 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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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s机器人发帖

[合集] 请教几个知识产权的问题

hdl
2008/10/1镜像同步0 回复
☆─────────────────────────────────────☆ peer (Lifl) 于 (Wed Nov 29 21:58:21 2006) 提到: 【案例一】 美国公民A发明了一种汽车的外观设计,于1997年6月向美国专利机关申请专利,1997年11月向法国专利机关申请专利,1998年4月向中国专利机关申请专利。法国公民B也发明了同样的汽车外观设计,于1997年8月向法国专利机关申请同样的专利。中国企业C也发明了同样的汽车外观设计,于1998年2月向中国专利机关申请同样的专利。问: 1. 如果这项发明创造符合法国专利授予条件,法国专利机关应当将专利权授予哪一方?为什么? 2. 如果这项发明创造符合中国专利授予条件,中国专利机关应当将专利权授予哪一方?为什么? (注:美国、法国和中国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案例三】 甲研究所1996年研制成功一种高效微型电机,并于1997年10月获发明专利。邻省乙厂则早在1995年即研制成功与其机构性能相同的微型电机,并用于本厂产品。此后丙厂得知甲的专利未予实施,乙早在制造使用该项产品,便于1999年1月起利用该项技术生产同种电机。甲知情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两方赔偿其损失。丙厂则认为,该研究所自申请取得专利权之日起至今已满3年,一直未在国内实施该项专利,自己有权力根据强制许可的法律规定自行利用该专利。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四】 “百合花”纺织品公司1995年4月设计成功一种五彩床单用花布图案,同月向专利局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96获此项专利权。为了扩大生产,该公司与“金花”服装公司签订合同,许可“金花”实施该项专利生产床单。“金花”公司生产一年后,认为自己也是专利权人,又许可“四芳”纺织厂实施该项专利。“华丽”床上用品商店一向与“四芳”有业务关系,不知此事实真相,替“四芳”销售了大量床单。半年后,“百合花”纺织品公司发现了上诉情况,以“金花”、“四芳”和“华丽”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这些怎么解释? ☆─────────────────────────────────────☆ mayi (法律事务版管理员) 于 (Wed Dec 6 09:36:47 2006) 提到: 等一下…… 好了,他来了: ☆─────────────────────────────────────☆ furore (小福) 于 (Wed Dec 6 12:02:44 2006) 提到: 第一题,是关于专利的优先权。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了优先权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如果某个可以享有国民待遇的人以一项发明首先在任何一个会员国中提出了专利申请,或以一项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发明专利或使用新型是12个月,商标或外观设计是6个月,如果他在别的成员国也提出了同样的神情,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国家递交的日期为本国的申请日。 案例一中,美国公民是设计外观设计,保护期是6个月。法国的案例是在6个月的保护期内,中国则过了6个月的保护期。所以法国要把专利给美国公民,中国把专利给比美国要先申请的中国公民。 ☆─────────────────────────────────────☆ furore (小福) 于 (Fri Dec 8 12:57:32 2006) 提到: 现在第二题。 第二题考得还真多。在先使用权和强制许可。 先说甲向乙请求损失是不会被支持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第二款: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所以说乙的使用并不侵犯甲的权利 丙则是很不要脸的说了。丙厂认为,该研究所自申请取得专利权之日起至今已满3年,一直未在国内实施该项专利,自己有权力根据强制许可的法律规定自行利用该专利 专利法四十八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和专利法细则七十二条: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四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丙没有权力自行使用该专利,所以是非法的侵权的。 ☆─────────────────────────────────────☆ furore (小福) 于 (Sat Dec 9 16:16:13 2006) 提到: 来,最后一题。 “百合花”纺织品公司1995年4月设计成功一种五彩床单用花布图案,同月向专利局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96获此项专利权。为了扩大生产,该公司与“金花”服装公司签订合同,许可“金花”实施该项专利生产床单。“金花”公司生产一年后,认为自己也是专利权人,又许可“四芳”纺织厂实施该项专利。“华丽”床上用品商店一向与“四芳”有业务关系,不知此事实真相,替“四芳”销售了大量床单。半年后,“百合花”纺织品公司发现了上诉情况,以“金花”、“四芳”和“华丽”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专利法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还有第六十三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华丽适用第六十三条,不承担赔偿责任。 金花适用第十二条,承担侵权责任。 四芳适用第十一条,承担侵权责任。 ☆─────────────────────────────────────☆ peer (Lifl) 于 (Sat Dec 9 16:24:26 2006) 提到: 非常感谢楼上的几位!!! ☆─────────────────────────────────────☆ mayi (法律事务版管理员) 于 (Sun Dec 10 22:35:37 2006) 提到: 以后这种问题发到我们版上啊。嘿嘿。 ☆─────────────────────────────────────☆ qingyuan86 (清元) 于 (Mon Dec 11 22:22:53 2006) 提到: 【 在 mayi 的大作中提到: 】 : 以后这种问题发到我们版上啊。嘿嘿。 呵呵,呵呵,发哪无所谓,只要问题能解决就好,要不我到你那问写富有争议的问题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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