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信息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世界消费者联盟,总部设在海牙,现已迁至英国的伦敦。目前,它的成员已有来自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三百多个消费者组织。
“3.15”“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2000年“3.15”标志的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节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节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的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
2006年7月,由欧典地板事件引发的巨大诚信冲击波直接冲击到中消协的“3.15标志”认证。不久,央视公布了一个令中消协“尴尬”的调查结果:84%的被调查者认为消协认证“3.15标志”误导消费者;61%的人表示“欧典事件”后,再购买商品时遇到“3.15标志”,不再信任。“3.15标志”认证被中国消协秘密叫停,曾被称为集“社会监督”、“消费维权”、“信誉证明”、“消费引导”四大功能于一身的“3.15标志”认证就此消失。
附:欧典事件:
“欧典地板,真的很德国。”这句广告词在之前是一家知名地板品牌的宣传语,而现在却变成了一句国际玩笑。在2006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现场,一个自称是百年经典的德国品牌——欧典地板被曝光有严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在建材行业一直宣称自己是世界最好的地板,号称行销全世界80多个国家,并在德国有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百年企业欧典公司,在3.15前夕,被一位知情人士曝光说:“我在欧典工作这么多年。据我了解,欧典德国总公司是不存在的!!!”欧典负责人矢口否认,一直强调他们在德国有研发基地,有生产基地,还有总部基地,总部也在罗森海姆。
但是罗森海姆市政府法规和工商负责人奥利弗.霍尔纳 :在我们的登记资料中,并没有找到你们所说的这个欧典公司,我们也不知道有这家公司。不仅德国欧典不存在,记者在工商部门查询发现,国内也根本没有一家名叫欧典中国的公司注册,那么所谓的百年欧典到底是一家怎么样的企业呢?查询得知欧典这个商标2000年才正式注册,注册人是1998年成立的北京欧德装饰材料公司,记者调查还发现,欧典公司所谓投巨资在北京建立的生产基地,也是子虚乌有。
消费者活动概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自发的或者有组织的以争取社会公正、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改善其生活地位等为目的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的一种社会运动。消费者运动始于19世纪英国,然后迅速波及西欧和北美。到20世纪,已成为消费者运动的世纪。
早在19世纪中、下叶,英国在《货物买卖法》中,就应广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购买质量低劣和不适于预定用途商品的消费者以法律上的索赔权,并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从而改变了“买者注意、当心,卖者不负责”的传统做法和观念。
1844年,英格兰北部以制造毛毯、法兰绒而知名的罗奇代尔市,首创消费者合作社,当时叫消费协作组合,它是世界上消费者运动的最早的源流。
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
1899年,美国消费者联盟诞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美国并于1914年设立了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消费者运动的规模进一步扩大。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率先提出消费者享有的4项基本权利,即安全的权利,了解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索赔的权利。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使消费者运动进入了新的阶段,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设立了消费者保护机构。
日本的消费者运动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当时日本经济全面瘫痪,消费品奇缺,一些不法厂商趁机生产伪劣商品。1948年9月,深受劣质火柴之害的一些家庭主妇召开:“清除劣质火柴大会”。会后,成立了日本主妇协会,揭开了日本消费者运动的序幕。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伴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一些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面对一系列重大消费者受害案件的发生,日本消费者要求消费品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
进入70年代以后,日本消费者运动目标进一步扩大,除了食品及日用消费品的卫生和安全问题外,在实现公平交易,制止不正当营销手段,取缔不公平交易习惯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日本的消费者运动中,消费者组织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迄今为止,全国性的消费者团体有29个,各种民间性消费者团体近4000个。日本消费者运动的成果也不断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承认。
除美、日外,消费者运动在其他国家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1953年,德国消费者同盟成立;1957年,英国成立了消费者协会;1969年韩国成立国内第一个消费团体———主妇俱乐部联合会;荷兰、法国、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成立了消费者民间团体;1962年,欧洲消费者同盟成立。到1984年,全世界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消费者保护组织。1960年,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比利时5国消费者组织在海牙发起成立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1994年其会员和通讯会员组织来自110多个国家,达到300多个。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运动从此成为席卷全球、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
世界消法面面观
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1968年日本颁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实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击伪劣食品法》、《药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对法规。印度中央、邦和县三级政府还成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委员会。
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
美国消费者联盟于1936年成立,现拥有工作人员258名。设有三个倡议办公室,代表消费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规章方面提出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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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普及行动”之历史篇
stuq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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