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信息流首先,这些法律法规条文建议大家去百度搜索,选带有gov后缀的看。太多人解读、转载了,真的漏洞百出,微博上的那些东西也有很多错的地方。
我把需要强调的一些内容写出来,自认为应该不会错,但如果有偏差,请大牛指教~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满足任意一条即可: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存在三十九和四十前两项问题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
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赔偿金问题:
合同期满不续签
劳动合同期满,仍处于医疗期、三期保护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赔偿金应当是从2008年1月1日算起(入职日期晚于2008年则按实际入职时间),每满一年给一个月,不满半年给0.5个月,满半年(含)给1个月。社平三倍封顶。所以那些个说n+1的都是不对的,当然如果多给你了,你就收着呗。
协商解除(与不续签的区别是,协商解除一定是你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让你走人)
赔偿金各地区算法不同,只说北京的。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按照你离职之前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各类津贴、奖金、商业保险、加班费等)按照N+1补偿。没有封顶。2008年1月1日之后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给一个月,不满半年给0.5个月,满半年(含)给1个月算。社平三倍封顶。
赔偿金的纳税:
提前代通知金与工资合并计税,补偿金、生活补助在当地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免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费用免税。
这是一条镜像帖。来源:北邮人论坛 / work-life / #834918同步于 2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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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penelope
2013/1/14镜像同步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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