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信息流请大家转去penelope开的贴。。。。
很感谢大家对本帖的关注与支持。
在此感谢penelope同学的回帖以及帮助。
我也会不断地将大家的相关帮助陆续填进本帖。
[ema17]其实LZ很早就想写这样一篇文。
都是亲眼见到的。
看到越来越多这样的企业,越来越多的被离职者默默地离开。。。
虽然会有很多被离职者说:不愿意惹麻烦、走仲裁是很麻烦的事情。
但我希望有更多的人可以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下面我拣几条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同大家说一说:
一、试用期的时间
大多数的人都知道,很多公司的试用期是3个月,这个时间期限在劳动合同法里是如何体现的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很多企业会钻这样的空子,很多人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并不注意合同期限时间。往往都是企业说多久就多久,还有的企业,签三年以上合同,并口头约定3个月试用期,但实际却各种借口拖到6个月。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急于找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身上。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入职前拿到一份正规的OFFER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正规offer会标明很多东西。如薪资、试用期、福利、公司名等等。offer是受法律保护的。
同样,工资条,以及银行打款信息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明。
还有一点也比较重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penelope同学提示最重要的最受法律保护的还是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此说明只用来解决非工作不合格原因被辞退者)
现在有的企业经济不景气,便会以各种理由来辞退员工,有太多员工选择了默默接受。但是:
1>以下这几类人是不能被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需要通知时间的
由于这一条涉及到太多的法律条款,就不一一例举了。最重要的有以下2点:
【(一)通知时间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试用期需提前三天通知。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
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赔偿问题(此说明只用来解决非工作不合格原因被辞退者)
涉及到员工自身利益最真实体现的就是赔偿金问题,LZ见到太多的员工白白的放弃了这一部分。
常出现的情况如下: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如用人单位拒绝,就可归类为非法辞退,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为2N。在此赔偿情况下,就没有1个月的待通知金。
(五)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法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六)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七)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暂时LZ就想到这么多。如果再想到哪些,会随时更新。
其实,随着现在的人事制度越来越健全,这样的公司越来越少,但仍然不乏这种没有人性的公司出现。
LZ最近就深受其害,最后不得已以搬出法律条文,虽然结果是好的,但过程却伤心。
这是一条镜像帖。来源:北邮人论坛 / work-life / #833593同步于 2013/1/10
WorkLife机器人发帖
[建议]【在职场有些法律法规是一定要知道的】
guigulan
2013/1/10镜像同步0 回复
订阅后,新回复会通过你的通知中心匿名送达。
0 条回复
暂无回复 · 你可以订阅本帖等待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