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信息流洛陽集:裁判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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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darkdoomster
主題:無標題
時間:2011-04-11
學長您好,我是竹中演辯社8字頭的學弟
這次萬分有幸受邀為家齊女中所辦的齊揚盃初賽做裁判
評完比賽回來後,我反思,這次自己算不算是一個好裁判?
我想請問學長,怎樣的裁判,才算是一位好的裁判?
或者是說,才算是一位對學弟妹而言有幫助的裁判呢?
懇請學長解惑,謝謝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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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好裁判,有三項基本原則。
當然,這三項原則,通通都有例外──這正是辯論最有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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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交鋒原則。也就是裁判的判決,只能針對「比賽中所出現過的交鋒」做判斷,無交鋒的部分,不能介入。
換言之:在辯論台上,一個論點只要在提出後,沒有被挑戰,那裁判就必須當作是對方沒意見,因此都接受……無論那個論點有多牽強、多荒謬或多麼違反裁判個人的認知或專業。
說的更極端一點:就算其中一方在台上表示「癌症病患沒有必要安樂死,因為癌症這種病只要買包香灰沖水喝一喝,就會好了。」但在他的對手提出質疑前,裁判都只能虎軀一震──然後認認真真的在論點單上記下「嗯,原來吃香灰可治癌症。」
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辯論,就像拳擊,辯士是在跟他的對手比賽,不是在跟裁判比賽。所以論點的好壞,得靠他對手的交鋒來證明,不由裁判來決定。
故萬一他的對手從頭到尾都沒有交鋒這一點,那裁判就只好在最後講評時,虎目含淚的說出「因為香灰可以治癌症,所以我不覺得正方有安樂死的需要!」
當然,有些裁判無法接受這種標準。他們認為辯論,就像考試,不管其他同學考的怎麼樣,但錯的就是錯的,你的成績──就是不及格!更何況,若放任台上的辯士花言巧語、顛倒是非,而裁判卻袖手旁觀;那麼,辯論的意義何在?教育的意義又何在?
這種裁判,我們通稱為「社會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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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推定原則。也就是當比賽陷入僵局、各說各話時,裁判必須決定哪一方該負起「突破僵局的責任」。
辯論的僵局,主要是出現在雙方所掌握的資訊(或論述)都不足的時候。像在政策辯論中的「如果死刑有威嚇力,那請為什麼會有國家廢除死刑?」「如果死刑沒有威嚇力,那請對方解釋為什麼人會不怕死?」或在價值辯論中的「如果人性本善,那第一個惡人從哪來?」「如果人性本惡,那惡花為什麼會結出善果?」
這種互相訴諸對方無知的辯論,打辯論的人可以玩上一整天呢!
在政策辯論中,確認僵局中的責任歸屬比較容易。因為無論是變動成本、共識效力、整體舉證、單點舉證還是倒推舉證責任,對此都有一套明確且細膩的規範。熟悉這部分的應用,是裁判的責任。
但在價值辯論中,麻煩了──因為價值與定義,是沒有推定的,所以「違反推定者證」無法解決僵局。所以「提出者證」或「得利者證」,是退而求其次的方法。
當然,也有人完全無視推定,認為辯論中的僵局,正是展現選手機智(又稱為油滑)與口才(也就是嘴砲)的大好時機。他們認為辯論,就像脫口秀,反正辯題的兩端都不是真理,那何妨心平氣和的端杯茶、上根菸,笑看雙方的僵局與撕扯?
打到精彩處,喊聲「好」!
這種裁判,我們通稱為「社會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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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心證透明原則。也就是裁判必須在講評中,清楚說明他在每個交鋒點中的心證過程。
裁判間的心證標準,有沒差異?當然有,這就是為什麼辯論賽,會需要一位以上的裁判來投票。
可是心證有差異,是不是就代表不公平?當然不是,因為辯論的目的,原本就是為了在群眾不同的判斷標準中,求取公約數。故誰能取得最大公約數,誰就贏,很合理。
但在校園辯論賽中,為了精進選手素質,提升教育意義,所以裁判間的心證差異,不能藏在黑盒子裡,而要透明其運作方式,使辯士得知。一方面,這是為了讓日後選手遇上同一裁判時有所適從;另一方面,也是約束裁判保持其心證標準的一致性。
是的,每個人的心證標準有差異,這個可以接受。
但同一個人的標準前後不一致,這個無法接受!
後者,就真的是做比賽了!
從初步成立的標準、舉證的效力、新論點的接受與否,到定義的爭奪、說服的效果、交鋒的得利與否……這些標準,裁判也要在評判中,慢慢建立起自己的一致性來。最後,則是要寫出自己的判準,讓以後受評的同學,都能事先參考。
當然,也有人完全不管心證。他們講評的時候,關注的重點永遠是辯士的口齒、準確的咬字、有沒有表情手勢或坐姿站姿領子要翻好腳要打直,或是點出臺上某個不經意的口誤發表對辯題的感觸回憶起自己過去的來時路,順便感歎一下現在選手都不夠認真什麼什麼笑話居然會在臺上發生並廉價的抱怨抱怨大家書都讀的不夠深……因為對他們而言,辯論並不是一項專業競技。
這種裁判,我們通稱為「社會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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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們都要進社會,我們都要被社會,我們都要努力適應社會。
但請相信,我們終將改變社會。
这是一条镜像帖。来源:北邮人论坛 / debate / #9971同步于 2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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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集:裁判的原則
xinjian
2011/5/7镜像同步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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