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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条镜像帖。来源:北邮人论坛 / football / #809730881同步于 2009/2/5
Football机器人发帖

“仁义”的奴隶不逃跑——评周海滨转会事件中的法律和道义问题

mayi
2009/2/5镜像同步0 回复
本文首发于本人歪酷博客:http://ciccom.ycool.com/post.2265026.html。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金怀鱼)、出处(如上),并保持作品完整(包括这一句)。 今晚看到网易体育两条新闻,先是《鲁能痛斥周海滨不地道,暗地转会简直就是欺诈》,紧接着就是各中超俱乐部群情激愤的声援——《周海滨成各中超俱乐部声讨对象:别把事做得太绝》,其中有英资背景的成都某俱乐部这样说:“不仁不义……我觉得人做事要讲良心,球队把你从小培养到大,付出了太多了,结果到头来却这样不声不响地走掉,还要求自由转会……”。今天傍晚,山东某电视节目的短信留言,谴责周海滨的声音也占了压倒多数,观点也非常类似:俱乐部培养了你不容易云云。 有“网易青岛网友”这样反驳:“难道小球员上足校没交巨额的学费?”但随后就有人回击说:周海滨上鲁能足校是免费的。周海滨上足校的钱到底是谁出的,我不清楚,也没有必要弄清楚,因为这事儿不重要:任何一个奴隶每天的衣食住行都是奴隶主100%支付的,或者不举这么极端例子——奴才和丫鬟也是一样。主人可以对奴才非常仁慈,主仆双方个人关系可能非常好,但这些理由都不能用来反对奴才追求自由——因为这种人身依附关系本身就是荒谬的。还有人说这个奴才出去可能会饿死(比如“duowenjie_71”所说,“对于周的出走,他没有达到郑智等其他在国外踢球的中国球员水平,但是我们看到他们现在国外的处境!足球水平没有见长反而自己把抓紧废了。他们那(哪)个不是哭着闹着要出去的。现在这样他们自己心里最明白。”)——但“怎样对他更好”和“他有没有权利做出另外的选择”,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你也许是对的,却说错了地方。 前些年郝海东抱怨说,中国球员的地位不如民工,引来一阵骂声。这些天的冯潇霆、周海滨转会事件(也可以包括更早的李玮峰的转会),让越来越多的中国球迷开始理解和认同郝海东的说法。没有哪个行业允许雇主在雇员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禁止该雇员寻找新的雇主,或者要求新雇主要和一个合同到期的员工签约前必须向该员工的前雇主缴纳高额的“跳槽费”。但在中国足球的语境里,这就是可以的——根据中国足协的转会规定,球员在与俱乐部合同到期30个月内,“关系”仍然归该俱乐部,未经后者允许不能与其他俱乐部签约。而这长达两年半的时间足以荒废任何一个球员的职业生涯。也正是双方这种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质的关系,使得俱乐部可以动辄以“三停”相要挟,肆意侵犯球员的权利——陈涛和张帅的悲惨遭遇便是最好的例证。中国的职业球员虽然收入不菲,但从相对雇主的地位来看,比民工还有很大的差距,而更接近农奴制。且不说这样的转会规则与国际足联的转会规则相抵触,至少它违背了中国自己的《劳动合同法》——难道真如阎世铎主席当年在政法大学所说:中国足球可以不按法律,只按行规? 诚然,俱乐部为青年球员的成长付出了大量的训练支出,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这一点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2条)可是鲁能俱乐部和周海滨的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吗?至少没有任何报道表明这一点。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周海滨为什么不能在合同到期后自动走人呢?如果一个雇员在合同到期前选择跳槽,即使没有这样的约定,他也确实有义务补偿雇主为他付出的培训费用——但周海滨的合同已经到期了,鲁能俱乐部连他的雇主都算不上了,它又有什么资格拿“俱乐部培养了他”说话呢?如果俱乐部觉得这样不公平,当初为什么要和球员一年一签合同呢?(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对“一年一签”已经做了间接但严格的限制,在此就不展开了,可参阅:http://blog.chinaunix.net/u2/75600/showart_1117489.html。) 据笔者分析,鲁能俱乐部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理亏,不然他们也不会拿出“当初周海滨随队去美国大使馆签证便被认定其以实际行动缔约”(见http://sports.163.com/09/0205/00/51BM5GMU00051C89.html)这样的理由了——这种理由无论是否成立(篇幅所限,暂不展开),都在事实上表示他们已经开始退到劳动法而不是足协行规的平台上说话了。 除此以外,要为俱乐部说话,似乎只能从以下两点入手:一、周海滨这么做从道义上说不厚道;二、足球这个行业有其特殊性,必须在法律上被网开一面。前者不是法律问题,留到最后说,先大体说说第二点: 实际上,即使在欧洲,在1997年博斯曼法案之后,足球界的转会制度仍然不同于一般行业中的跳槽。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意见,即使是合同尚未到期的球员的转会费仍然是不合理的(我们知道别的行业的雇员要想跳槽支付违约金等赔偿费用即可)。之所以国际足联在2001年、2005年两度修改球员转会规则,也是迫于欧盟委员会的压力,是在国际足联、欧足联与欧盟委员会艰苦谈判、互相妥协的基础上做出的,是欧盟法律一定程度上照顾了足球行业特殊性的结果。在中国,这个问题同样存在。至于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如何选取,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了,足够写一本书,不是这篇短文能说清楚的。但至少有一点:像中国足协的转会规则一样把球员的权利剥夺殆尽,绝不是一个好的平衡点。 最后谈谈道义问题——周海滨这么做是不是不地道?确实,看起来是有一点:至少打了鲁能俱乐部一个措手不及,让球队新赛季的后腰人选突然空缺了。这也是鲁能俱乐部及其背后众多山东球迷怒不可遏的一个重要原因。可正如若干网友已经指出的:“提前打招呼你们放吗?”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中国式维权”的困境:体制内的维权渠道、民情上达渠道往往运行不畅,维权者的诉求郁积太多太久,终于量变引起质变,于是有所谓“群体性事件”,具体方式从厦门式散步、广州式喝茶直到瓮安式点火。而在这个时候,有关部门必定会严惩这种过激行为,并在“首恶必办”的同时疏通民意渠道,转而相对妥善地解决问题,从而进一步证明过激行为之过激——殊不知若没有“非理性”方式相逼,他们根本怎么可能坐下理性地谈判?周海滨的行为确实不留情面,鲁能俱乐部也确实有自己的委屈,但因此就忘了俱乐部——对不起——逼良为娼的做法在前,对球员一方是否公平呢?冯潇霆、周海滨为什么这样鱼死网破?如果不是网要要鱼的性命,鱼会愿意以死相搏吗?网现在来谴责鱼弄破了自己,好意思这么理直气壮吗? 可今天,我就是听到中超俱乐部们就是这么理直气壮地怒斥着“不仁不义”:当年抛弃宿茂臻,他们不提“仁义”;废掉陈涛,他们不提“仁义”;逼退张帅,他们还是不提“仁义”;今天合同到期的周海滨要转会,他们却突然集体“仁义”了起来!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可怜天下父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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