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信息流各科研项目负责人:
按照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要求,我校已于2014年1月1日升级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开具发票即发生纳税义务,开票当月必须上缴税款。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以票控税,根据我校实际并参照其他院校的执行情况,现就开具增值税发票、扣缴增值税及附加规定如下: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领用增值税发票前与来款单位确认到款金额及时间,领用发票时填写相应的《科研项目领用发票申请表》,并从该表中确认的横向科研经费或科研发展基金中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款到立项后,我处将所扣税费调至该项目列支。
特此通知。
北京邮电大学
财务处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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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的通知(重发)
wangxiaobupt
2014/5/8镜像同步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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