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信息流《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说明:
1、第八条中关于讨论学位授予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召开时间修订为每年的三月、七月和十一月;
2、取消原《细则》第五十三条中关于“博士学位证书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三个月后无异议,方可颁发”的规定。
附件下载:
http://buptoa.bupt.edu.cn/student_broad.nsf/e28ed69f46b9e7ff482567b4002a2622/8af9dc9b1d8ed8974825783f000cdbd1/$FILE/_p2egrc4thm49rta8jqf517df72eqf64uhks9t39ojpqth7imq2f9ug4tpkg9tftojpus17l7i2egre4t3l0p30c9h2f2ek4ugro9rda8jkekg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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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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