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信息流新一吃饭吃到了不知道谁的指甲,如图所示。
找工作人员叫经理,然后食堂经理非常爽快地进行了赔偿!
记录下经过:
就刚刚,在新一石锅拌饭窗口吃饭,喝那个玉米糁汤的时候。。
一口汤里喂嘴里,一直有个东西嚼不烂,我以为是玉米的皮什么的,比较难嚼
可是我实在嚼不烂,就吐出来了。。。然后就看到了那个白白的指甲盖!!!啊~~我还是好难受现在
然后我就,拍视频,拍照,用纸巾把指甲盖收好
去找了工作人员,让工作人员把食品经理的联系方式给我
但是负责收款的工作人员说她新来的,不认识食品经理。。。(也不知道真假
接下来她去找了一个负责的阿姨过来,也是一直在跟我说什么不要找经理,私下解决,我说你要是不叫的话我就投诉了,她还是一直磨磨唧唧的
旁边一个小哥看到了我在这边不知道干嘛,过来看了看,听到我说要找经理,就去把经理叫过来了(小哥很赞
经理过来以后,带我到他办公室,坐下说了几句事情经过,把照片和视频都给他看了,经理就问我想怎么办
我说:我现在很难受,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吧
经理很爽快,说:该赔偿赔偿,要是身体出什么问题的话,一定要去检查一下
接下来就直接转账给我了,又跟我说私下解决了,不要上网去投诉,还安慰了我几句
最后我把用纸巾包好的指甲盖给他了,留了个经理的联系方式
至此结束,维权很快很成功~
真心希望食堂以后可以多注意下食品卫生问题!
品味别人的指甲这种事。。。现在还是有点想yue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
这是一条镜像帖。来源:北邮人论坛 / food / #518484同步于 20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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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一吃到不洁食品维权成功分享
Hellotracy
2022/3/26镜像同步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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