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信息流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自由宪章 (讨论稿)
兹鉴于学生四海一家人,对于人人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移权利之承认是自由、正义、公平之基础;
复鉴于学生权利之忽视及侮蔑恒酿成野蛮暴行,正义未能伸张,权利未得保护,故制定本法以昭示人类普世之自由、民主、平等基本价值。斯价值不因学生之特殊群体身份而有任何减损,亦不得假安全、管理便利之名限制、否定学生之基本权利。
第一条:学生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之自由,任何人及部门未经相应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否定上述基本权利。
第二条:学生会是代表学生利益之组织,应由学生选举产生。不代表学生之学生会应更名或者重新选举。
第三条:学生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管理员、校领导及其他任何人未经有关部门授权不得没收“热得快”、电饭锅等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流通之物品。
第四条: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闯学生宿舍。
第五条:学生有自由迁徙之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学生选择栖息地之权利。
第六条:在校期间,学生有自由恋爱之权利。
第七条:学生有免于受伪劣教师折磨之权利。
第八条:在学校,学生有买课本的自由,也有不买课本的自由,有买这种课本的自由,也有买那种课本的自由,有买新书的自由,也有买二手书的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行销售课本及学习用品。
第九条:入校时,在先来后到、平等交易和自由交换原则下,学生有选择宿舍之权利。
第十条:学校内为学生提供服务之经济实体应对外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课堂上,学生有回答问题之自由,同时也有沉默权。如果教师要学生回答的问题会或可能会使该学生处于尴尬的境地,学生可以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通过正常考试、考核获取学位证书是的学生固有之权利。不得以扣发或不发学位证作为对学生之惩罚。
第十三条:学生有休息权,休息时间有免受不利干扰之权利。学生健康权不受侵犯。
第一修正案(2007):学生之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之自由包括为以上行为之自由与不为以上行为之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发表言论或表白自己的思想,不得从物质上或精神上强迫学生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加入某些组织。
第二修正案(2007):学生会选举每两年进行一次,每个学生都有投票权。对于不能行使投票权的学生可以通过授权委托其他在校学生代为行使。在外地不能回校投票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投票,但必须在投票日期截止之前邮寄,时间以发出地邮戳为准,具体看《北京邮电大学学生会组织章程》《北京邮电大学学生干部选举罢免法》(待制定)。
第三修正案(2007):校内经济实体是指依照法律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实体,对外招标主要是按照性价比进行评定。招标时应组织成立“招标筹备临时委员会”,每个学院选举出来的一名学生代表作为委员会会员(学生会、团委成员不作优先考虑),校方后勤部门派两名代表,教师中选出五名代表。每名委员会会员投票权具有同等效力,对校内服务方案进行表决,方案必须获得过半数票方可通过。
第四修正案(2007):只要学生通过指定之考试、考核,学校不得扣发学位证。不得以“道德败坏”“政治思想不合格”等以对学生思想状况而不是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评价的或者表达同样意思的评语作为扣发或不发学位证之理由。
第五修正案(2007):学生在课堂上有说“我不知道”或“I don’t know.”等表达同等意思的句子的权利。
第六修正案(2003):教师之优劣由学生投票和学校定期评定决定。学期结束之前学生对授课老师评级。学期开始之前学生试用教师两个星期,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调换。
第七修正案(2007):学生健康权指学生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合有不受香烟侵熏的权利,在私人场所及要求安静的公共场合有免于受电脑游戏声音及手机铃声干扰之权利,以及其他排除外界不合理伤害之权利。
第八修正案:制定中……….欢迎提意见!
参考文献:《世界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权利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邮电大学学生手册》(注:排列顺序无轻重之分。)
PS:本法案仍有不妥之处,望各位学长、学弟、学姐、学妹、专家学者、社会仁人志士提意见!期望有一天学生能够通过这个章程!学生乃中国之前途希望,若没有校园那自由、民主、人权的小土壤,将来何以成就自由、民主中国之大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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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自由宪章 (讨论稿)
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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