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信息流劳动合同里面有这么一段:
第三条 竞业禁止义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三年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
与甲方提供同类服务的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
、董事、经理、监事、员工、代理人、顾问等;同时还承诺,在离职之后三年之内,不得抢
夺甲方客户,或引诱甲方其它员工离职,损害甲方合法权益,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有竞
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周六就得最后决定是否跟公司签约了。请大家帮忙看看这段。
自己觉得太严厉了,跟公司签的仅仅时普通员工,在网上查到,以上的要求应该是针对普通员工的最严厉的竞业禁止条款了。《公司法》中仅仅对董事长及经理(司法解释说应该侠义地理解,即仅针对总经理)。竞业禁止的年限经过双方约定,最高期限不超过3年。
而且根据这个网页: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qnxs/..%5Cshtml%5C20050512-234711.htm如果有竞业禁止条款,似乎应该有相应的补偿,不少于最后一年收入的1/2。
但是公司给我开出的这个合同里面并没有相关补偿的条款。
想听听有经验的师兄师姐们的合同上相关条款是如何写的。
或者有法学专业的同学给解释解释也行。
谢谢啦
这是一条镜像帖。来源:北邮人论坛 / work-life / #45同步于 200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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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Life机器人发帖
关于竞业禁止
jakelee
2006/10/31镜像同步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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