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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dx (北邮人) 于 (Fri Nov 19 16:54:16 2004) 提到:
电子工程学院版学终于开通了
作为版主的小弟我现制定了一套简易版规
如下
电子工程学院版版规:
用户必须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见下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禁止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淫秽等内容的言论
1 本版的开设是为了联系本学院同学感情,方便大家的交流。所以请大家以平和的心情阅读这里的每一个帖子。请不要把你个人的愤怒情绪发泄于此,尤其杜绝侮辱性语言。我会随时检查帖子,如有违规立即删除帖子并视情节进行相应处罚。
2 根据论坛版面管理细则规定本版允许适当灌水,并不禁止版聊。在这一点合本版相同的版有贴图秀,桑梓情深,情感天空,笑口常开,闪客天空,小松林,一级社团群体版面,学院级版面,军事纵横等。
3 这里不是水版,请不要肆意灌水,如果发现,将封闭该贴。
4 禁止翻老贴。
5 请勿上传与反动,暴力,色情,迷信有关的帖子,一经发现,立即删除,同时会PM作者。
6 严禁发表重复、无意义或与本版内容无关的帖子,特别来说杜绝一切无聊广告,见即删。(课本,参考书除外)
7 禁止刷版,因有时访问人数较少,可能会造成不经意间的刷版。所以清在法帖时注意,以方便其他同学的阅读。
8 如果有人发现贴子被删,请先阅读一下你的悄悄话(不排除你的悄悄话信箱满了,我无法给你发悄悄话的情况),如有不满,请到站务去投诉,不要在本办发贴抗议,发现将抗议贴发在本版,一律删除。
9 如发错版面请及时提出转贴,否则将删除。
10有学院方面通知我会及时发帖公布。欢迎消息灵通者发布通知,会予以适当奖励。但请确认消息准确,否则追究个人责任。
11 如果某个贴子,斑竹认为不足以加精,只要水民对主题进行投票,斑竹将会按投票结果处理。
12 如转帖请注明出处。
13 其它学院的水民,也请你们自重,不要破坏论坛团结的团结安定。
14 本版所有观点非注明,均代表个人观点,与北京邮电大学电子工程学院无关。
综上所诉再次强调惩罚规则
恶意灌水者:删除水贴,按情节轻重禁言10---30天
疯狂刷屏者:按情节轻重禁言10---30天
无理争吵者:罚金币,按情节轻重禁言10---30天
翻看老贴者:罚金币,同时删贴
自言自语者:禁言10天
跟贴数数者:禁言10天
乱作广告者:只删贴(估计是mj)
挑起矛盾者:视情节轻重禁言30以上,或是建议论坛管理员查ip并上报该所属学院
以上处罚在严打期间加倍,对5000贴上的老水民及其马甲加倍,对注册时间超过200天的水车视情况加倍
对在版规发布之前的违规行为忽略不计
以上只是暂行办法,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共同办好这个版。
大家都是电子工程学院的兄弟姐妹
希望大家支持这个版
一起开创学院美好的明天
200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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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dx (北邮人) 于 (Fri Nov 19 17:09:38 2004) 提到:
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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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dx (北邮人) 于 (Fri Nov 19 17:11:22 2004) 提到:
此帖只欢迎跟帖提出意见,严禁灌水。
这是一条镜像帖。来源:北邮人论坛 / see / #97同步于 2004/11/19
该镜像源已超过 30 天没有更新,可能在源站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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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 [公告]电子工程学院版版规1.0 (进版请先看)
jundx
2004/11/19镜像同步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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